着走着人没了,达州地陷事故该谁负责?由谁赔偿?
着走着人没了,达州地陷事故该谁负责?由谁赔偿?
2018-10-11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一对父子,走在路上正在用新买的手机跟家人视频聊天,而迎面走来的一对年轻男女,刚刚举行完婚礼。他们走在路上,也许正满怀对以后生活的憧憬,却不料脚下的路面突然塌陷,瞬间吞噬了他们的生命。
10月7日14时30分许,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东环南路103号发生人行道路面塌陷灾害,面积约10平方米,4人被困。截止到9日15时50分,4名被困人员均被找到,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现场死亡。
这起发生在四川达州的事故,在引发全国网友的惋惜的同时,也激发了大家对公共设施安全的担忧,谁来为这起事故负责?这样的悲剧能否避免重演?
网友观点
不少网友要求尽快查明真相:
网友们表达了对公共安全的担忧:
有的网友质疑豆腐渣工程:
也有网友质问塌陷事故应该谁来担责:
律师看法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中撰文指出,一起公共灾难事件的发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的责任。具体如何适用,根据查实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过错责任程度来酌定。
向谁问责?王亚中律师认为,第一个要问的是市政管理部门。“这条马路是谁设计的?谁修建的?谁监理的?谁验收的?谁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如果质量合格,管理维护到位,为什么还会发生死人事故?这都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在民事责任上,四个无辜行人的生命权遭到侵害,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获得赔偿。在刑事责任上,如果查实事故发生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有关部门或人员可能涉嫌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
“公路塌陷的原因多半出在地下管网设计有缺陷、施工粗糙、多头管理、维护不力等方面。”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杨文战律师认为,此事件并非不可避免的天灾,治理和监管不到位才是关键。
杨文战律师认为,首先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调查并作出认定,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维护保养问题?是公路自身的问题,还是其他地下施工或管线的问题。除了这些还要考虑事故发生后,救援是否及时、得力的问题。
根据事故原因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公路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除非公路的所有人、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向死者家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因管线等其它问题找到其他责任人,可以去追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这类事故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是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了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事故发生有其它人为责任因素,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如果确实存在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也可能撤职、降职等相关行政处分。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