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规范
百善律师事务所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百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受委托人聘请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受委托人聘请为其指定的某一具体事项提供法律顾问的服务。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委托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五条、委托人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律师应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七条、本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委托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一般情况下,应使用事务所确定的格式的文本作为签约的基础。如委托人要求提供其他文本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格式文本,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同时合同内容仍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法律顾问合同,通常应包括如下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姓名)、住所、通信方式等基本情况;
2、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主办律师的姓名;
3、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4、委托人应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5、服务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
6、服务期限的起止时间或条件、
7、保密义务;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托人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等,应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时,律师工作范韦和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
5、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
6、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7、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作出授权声明;
8、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10、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11、专项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范围根据委托人要求,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顾问费用标准或计算依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服务费可定额收取,也可约定根据律师工作量计算服务费的标准。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直接从委托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以年为单位,一般聘用期限不应少于一年。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一般以专项法律事务的完成作为服务期限终止的条件。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均应在顾问合同中指定各自的业务联系人。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联系人应为一名主办律师,该联系人全权负责与客户进行日常的业务联络、接受客户提出的服务要求、分派业务任务、提供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日志、保管工作卷宗等。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人,负责与事务所的业务联系、提出服务要求,接受律师工作成果等。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合同签署后,主办律师应负责即时建立该项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卷宗,用以保存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随时记录法律服务的内容及过程。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工作卷宗应包括如下内容:
1、法律服务合同;
2、工作记录单;
3、业务联系人名单;
4、委托人基木情况等资料;
5、工作日志及基础工作文件等;
6、其他与委托事项有关资料、文件等。
第十六条、为便于全面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在建立委托关系时,主办律师应向委托人搜集反映委托人和委托事项基本法律现状的相关资料。该等资料应作为委托人基本情况情况资料归入工作卷宗。
如委托人为企业法人,则其提供的基本资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公司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4、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5、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6、公司日常经营主要涉及的法律领域;
7、其他反映公司基本法律状况及委托事项基本情况的信息及资料。
在聘用期间,如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主办律师应及时对工作卷宗中的资料进行修订或补充,以保证事务所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工作卷宗中应设置准确标明委托人名称及委托事项的专用的工作记录单,用以摘要记录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事项及其相关信息。有电子记录的则需保存好电子记录。律师与委托人的每一次正式业务接触,以及处理的每一项法律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单。
工作记录单中对每一项具体法律服务的内容的摘要记录,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工作时间(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小时);
2、委托人的参加入;
3、承办律师;
4、档案编号、存档情况;
5、备注事项。
律师事务所及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制作工作记录单的标准格式供参考使用,主办律师亦可根据具休业务的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补充。
第十八条、主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建立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应准确记录律师处理具休法律事务的主要过程
及其结果,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背景情况或前提条件;
2、委托人提出解决的法律问题或问题争议的焦点;
3、律师工作过程或工作成果;
4、律师的观点、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特别是向委托人做出的风险提示;
5、其他需记录的工作过程或结果。
第十九条、主办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主办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牟取私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具体事务要求,均应通过其指定的联系人进行。事务所一般不直接受委托人方联系人之外的其他人员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如情况紧急确需先行处理的,亦应及时通报联系人要求其作出确认。
第二十一条、主办律师接到委托人提出的其体法律服务要求时,应及时以规进行处理。如确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完成工作的,应及时协调其他律师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办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申请律所及时另行指派律师完成委托事项,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律师对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办律师应将自身不确定的委托人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委托人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要定期听取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征求委托人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主办律师应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向委托人出具阶段性的工作报告,通报法律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律师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果,特别是在服务中发现的委托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改进的建议或意见等。
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