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拟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拟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7-08-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蒲晓磊 法律职业人员都包括哪些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有哪些?……以上这些问题,在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的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中都能找到答案。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草案规定,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草案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这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草案还对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