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党的代表大会主题报告的专章,并将“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纳入法治中国建设整体布局,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对于坚定不移地贯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快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意义重大而深远。
准确领会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学内涵
首先,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石。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指社会治理主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按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要求,对社会治理事务采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方式,形成党委领导、政社合作、统筹协调、优质高效、良性运行的治理格局。社会治理法治化与国家治理法治化、政府治理法治化密不可分,通过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民族复兴可期的“帕累托最优”。“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党和国家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纳入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经典观点。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从指出“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到强调必须“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从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五个能力”,到要求网络空间治理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网格局,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从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从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社会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到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现社会治理效能”;从提出领导干部在有效应对和防范重大风险方面须“科学决策,善于整合各方力量”,提高“六个思维能力”,增强“八个本领”,到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应着力增强“五个能力”;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应“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到党中央制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将“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纳入总体部署之中,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的一系列经典观点与重要决策构成了结构严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彰显出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品质特征,是引领新时代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使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理论基石,是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遵循。因此,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深刻领悟和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社会治理法治化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理论特征、时代价值,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不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
最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容丰富全面。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是调整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体系。其根本目标是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规范有序,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幸福。虽然,我国尚无统一的“社会治理法法典”,但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制度安排已分别规定在各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中,构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治理法的内容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主体的组织法规范、社会治理行为法律规范等。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源头治理原则、系统治理原则、依法治理原则、合作共治原则,对社会治理法创制与实施具有导向、规制、指导、补充、协调的功能。上述原则不仅是该法规范性、科学性的保障,也是该法实施、监督的准则,更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基本遵循。
深刻认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大意义
首先,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的伟大成就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的磅礴伟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解决社会稳定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城乡社会治理现代化,开辟了一条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之路,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当前,我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能力显著提升,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形成,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保障实现历史性跨越,生态空间治理成为“美丽中国”新名片,市域社会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扎实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形成良好局面,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在国际权威民调机构盖洛普发布2021年全球法律与秩序报告中,中国列第2位,“平安”已成为中国一张亮丽的国家名片。我国长期处于全球命案发案率最低国家行列,是枪爆案件最少的国家之一;在青年群体作为中国人感到最自豪的事项调研中,“社会安全稳定”居于首位;对当前15个主要民生领域现状的全国居民满意度调查中,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排在第一。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总量出现历史性拐点,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创造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城市化快速崛起的新奇迹,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成功之路。回顾十年来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的科学指引与磅礴伟力,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上述历史性成就,为新时代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积累了弥足珍贵的经验,创造了人类治理文明的新形态,为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想保持民族独立性并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全新选择。
其次,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检视当前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若干短板。新时代新征程,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我国发展站在了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上。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既面临机遇挑战,又存在若干短板。一方面,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使物质基础更加坚实、制度保障更加完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新机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正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以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当其时。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足,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在国际层面,有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极限施压、单边制裁、贸易保护和“长臂管辖”等行为,企图中断、阻碍中华民族复兴伟业。在国内层面,城乡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方面矛盾凸显;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的保障以及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防范还须加强;意识形态领域还存在不少挑战;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当前,社会发展领域的国际风险与国内风险交织交错,经济发展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全局全面的高质量发展。此外,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的“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这与当前的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存在一定程度不协调、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上述矛盾和问题,给推进多领域多层次依法治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为此,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为引领,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开创新道路、认清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直面和破解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不断增强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快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最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社会和谐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主题主线,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新时代我国社会活力增强,社会和谐稳定,但是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问题依然存在,防范和惩治黄赌毒、食品药品环境、盗窃抢劫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难度增大。社会治理面临诸多矛盾:传统治理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加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规范条文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冲突的矛盾,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公民依赖公权救济的诉求增长与对公权力部门信任度降低的矛盾,法律至上原则与熟人社会“潜规则”的矛盾,改革要求政府公权力适当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及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矛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规范要求与执法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的矛盾,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社会问题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简单化、低效化的矛盾,全民守法的普遍要求与“少数人员”守法例外的矛盾,等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程序之治、系统之治,其主要特点是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要求我国“全面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着力破解前述难题,加快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此,必须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把社会治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核心作用,确保法律在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全社会形成行之有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全面落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大部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布局内容的丰富发展,是对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开启了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新征程,吹响了向更好统筹发展、更高治理效能实现、更优安全环境营造、更符合人民期盼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进发的冲锋号。为此,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领航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坚定目标、明确任务、实施举措、落实要求,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质效,保障和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第一,深入贯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新时代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其总体要求是: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其目标任务是:有效防控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社会治安风险、重点矛盾纠纷、公共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确保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国家长治久安;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坚持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新时代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重要论述”为引领,坚持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这包括:坚持系统治理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理置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中来思考,放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政府更高效率管理、对外更高水平开放、人民更高品质生活、社会更有活力发展、民族复兴更快实现的全局中来谋划,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来统筹。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就是要健全社会治理的层级责任制度,明确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各层级重要作用;坚持党中央统一领导,加强社会治理现代化顶层设计,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就是要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社会治理向前端、向基层延伸,从源头和基础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就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社会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依法治理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原则,就是要努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良好局面。
第三,拓宽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渠道。其一,要深化基层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依法治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街道)、社区多层次多领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整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其二,要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视和善于运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多种社会规范的治理作用,引导和约束各类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善于通过企业合理自我规范解决社会问题,形成法律规范、自治规范、企业规范、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优势互补,引导、调节、规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其三,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释放其依法自我管理与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效能。其四,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善于把法律规定、法治原则、法治精神落实到各类社会主体的活动中,最大限度实现“依法治理”的社会参与;推进区域社会治理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依法经营、重信守诺;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促进自我管理和依法自治;强化社会组织的自律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其五,要充分运用教育、预防、监管、惩治、改造、矫正等方式,维护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发挥好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优势,着力提升公共安全法治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四,有效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优势效能。回顾中国式社会治理道路探索的百年历程,党领导人民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飞跃;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实现了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跨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格局,形成了与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相协调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这包括:“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政府治理体系,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保障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生态空间治理体系,社会矛盾预防化解体系,党委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党对社会治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等等。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发展和落实上述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善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总结新经验、发展新成果,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
第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六十年来,“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焕发勃勃生机,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有效发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的制度优势,集中展示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激发社会活力、调节社会关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中国之治”魅力。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必须坚持源头治理,落实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等制度机制,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努力做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坚持多元治理,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重大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在市域,把小矛盾小问题化解在基层,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前,开创出一条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行稳致远。
(作者: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理论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