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法院创新机制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改革传递司法温暖更及时更精准
试点法院创新机制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改革传递司法温暖更及时更精准
2016-10-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口关注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不辞辛苦跋山涉水,法官将3万元救助金及时送到当事人手中,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切实发挥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作用。
近日,当事人王某在蓟州区遭遇交通事故,虽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但其却无执行能力。王某生活困难且继续手术急需医疗费用,全家上下十分焦急,于是出现了这温情的一幕。
“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合华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纽带。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试点法院不断努力探索,通过统一标准、加强监督等一系列创新制度设计,有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阳光透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切身权益和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注重效率兼顾效益
刘合华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上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致力于保证涉诉人民群众在遇到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生存照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盘活救助资源、简化救助流程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了保障有力、协调高效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
四川高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四川高院以效率效益为中心,合理划定决定权限,以3万元为标准划分办案庭室和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审批权限,3万元以下的小额国家司法救助由业务庭办理,3万元以上大额国家司法救助则由司法救助委员会集体讨论,实现救助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办理,以及时性、有效性赢得群众满意。
四川高院通过厘清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抓住财务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支付环节,进一步简化司法救助资金的支付手续和方式,将传统模式下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交的近20种救助申报文件简化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资金发放记录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的开户银行信息、收据5种,实行司法救助金的网上转账支付,迅即兑现申请人。
四川高院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时间,已由过去少则两三个月、多则一年半载,基本缩短到办理全程在一个月以内。”
在河北,法院系统通过试行救助分流,提升整体救助效能。
据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由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报送情况进行分流的思路,根据家庭困难和未执行数额情况,确定对3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市县救助,10万元以上的报送省级救助,3万元至10万元的由中院选择省、市救助分流报送。这种方式在一次性救助原则下,确保困难程度不同的申请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金额,有力提升了整体救助效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提出,要将救助贯穿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案件一进门,只要符合救助条件,适合在哪个阶段救助,就在哪个阶段救助到位,有效预防当事人从依法维权演变为法院被动维稳的情况。
这一模式下,审判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主动作为,初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告知,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使救助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无缝对接。
蔡志萍说:“实践证明,救助阶段前置,有利于把握最佳救助时机,通过救早、救小实现矛盾纠纷的化早、化小,收到成本低、见效快的喜人效果。”
统一标准强化实效
多年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人民法院经常被当成边缘化的、不得已而为之的“附带工作”或者“临时任务”,存在责任部门不明确、救助标准不统一、资金保障不充足等问题。
正因如此,国家司法救助有时竟被当成“门前治理”“维稳平事”的手段,一些生活上确有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反而难以得到及时救助,背离了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初衷,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天津高院副院长钱海玲看在眼里,急在心头。为此,钱海玲带领天津法院以标准化工作思路改革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建立了“六个统一”工作机制,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标准化。
钱海玲说:“我们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天津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标准》,实现案件受理、救助范围、办理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和资金发放‘六个统一’。”
没有统一的责任部门是制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症结所在。为此,天津高院着力统一责任部门,成立了由7个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形成救助案件入口、审查、出口统一的良性格局。
为改变过去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困难群众申请无门的状况,天津高院加强统一案件受理,总结出“司救刑”“司救民”“司救执” 等针对七种案件类型的案号及相关案由,并对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正式作为案件审查立案,将国家司法救助审查工作提升到案件审理高度,确保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畅通国家司法救助渠道。
钱海玲告诉记者:“我们力求统一救助范围,针对提起救助申请人员范围不清问题,确定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范围,避免形成会哭会闹的申请人获得救助和多得救助的负面导向。”
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急济困、公平救助的根本目标,天津高院完善统一办理程序,规范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流程,即指定专人办理,以书面审查为主形成报告,报请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议,确立了委员会制的非诉审查模式,将审查流程设置为“提起——审查——决定——发放”4个阶段,提高了救助申请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避免国家司法救助标准不一、救助不公现象,天津高院统一救助标准,根据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类分标准,统一考量,确定适当的救助金额,严格控制司法救助金给付限额;争取统一经费保障,以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作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强有力支撑。
加强监督阳光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综合组组长何君提出,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人民法院对面临急迫困难群众的国家给付,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遵循权力制约原则,主动接受相应的监督与制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协调合作,严格检查督办国家司法救助违法违规行为。甘肃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甘肃高院在具体办案中,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则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资金发放、录音录像等程序在卷备查,并设置资金内部审计监督环节,严防套取、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甘肃高院通过惩戒反面典型,加大震慑力度,对挤占、挪用司法救助资金的行为进行坚决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案件听证。
据了解,甘肃高院对于实名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创设了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2015年年底,有市民反映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截留司法救助金,甘肃高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有举报人、下级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等共同参加的听证会,最终查清该案举报不实,举报人当场主动赔礼道歉,社会效果良好。
四川高院则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推进国家司法救助的阳光运行。依托全省法院网上办案系统,四川高院配合审管部门开发了全省各级法院国家司法救助信息管理平台,赋予其录入管理、实时查阅、信息统计等多重功能,国家司法救助材料从起草、审签、编号、传阅、决定、送印直至最后归档的办理流程均在网上流转,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对救助案件的重要环节、时间节点进行监控,可以及时纠正超期办理、材料错漏等问题。
四川高院有关负责人说,通过网上财务系统,司法救助金从申报、审批到发放全程留痕,防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暗箱操作,从而避免救助资金被挪用、截留、侵占问题的发生。
如今,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的实施,各试点法院司法救工作实现了阳光透明下的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天津市蓟州区法院为例,2014年至今,该院共对300余人实施了国家司法救助,其中资金救助27人,累计救助金额46.9万余元,推荐就业280余人,先后收到表扬信20余封、锦旗10余面。
据统计,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额分别达到24.7亿元和29.49亿元。2014年,全国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刘合华认为,即便如此,各试点法院并没有满足于眼前的成绩止步不前,而是一如既往地努力探索,砥砺前行,力争让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有更强烈的获得感。
法制网北京10月1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