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三部政府规章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三部政府规章
2013-07-2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作者:admin
7月16日,河北省政府召开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三部政府规章。这三部政府规章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河北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这三部政府规章草案的说明。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关于经费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所占的规模和比例。二是关于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机关应当根据本级的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并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三是关于服务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保护资金、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二是健全保护体系。设定了国家和省两个保护层级。细化了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增加了河北特色条款。三是规范保护规划。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主体,细化了保护规划的内容,强化了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并规定保护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四是强化保护措施。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绿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五是扩大社会参与,保障群众利益。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安边防机关的行政许可工作。对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程序和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在办理出海边防证件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发放相关证件,能够即时发证的即时发放;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发放出海边防证件的书面决定。二是具体规范了各类出海船舶的边防签证工作。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登记船舶航线、船上人员数量、货物名称和进出时间等情况,并对签证的次数和时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安边防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尽量减少行政处罚的原则,未新设对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的处罚条款,对各级公安边防机关的处罚权限作出严格限定,并规定了当事人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上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