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两起移送公安机关的内幕交易案件情况
证监会通报两起移送公安机关的内幕交易案件情况
2013-07-20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admin7月1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顾某涉嫌内幕交易案和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一、关于顾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通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6月13日,证监会对顾某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11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扑克)总经理与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众)负责人就合作事宜进行初步商谈。2012年1月,姚记扑克总经理与91Limited(以下简称91移动)负责人就合作事宜进行初步商谈。同年2月2日,姚记扑克与北京联众签署合作备忘录。2月29日,姚记扑克停牌。3月8日,姚记扑克与北京联众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将共同出资成立姚联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北京联众将为合作提供特别定制版本的“联名游戏大厅”,而姚记扑克将在近两年投入总计不少于2亿副扑克牌,为合作项目做广告宣传。同日,姚记扑克与91移动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是姚记扑克相关广告资源作为91移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发布渠道。3月9日,姚记扑克复牌并发布公告,对外公布与北京联众、91移动的合作情况。姚记扑克与北京联众、91移动的合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即“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该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姚记扑克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姚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主要进程,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经查,姚某的前夫顾某从2012年1月开始使用“王某某”证券账户大量交易“姚记扑克”股票,截至2012年2月29日停牌,累计买入21.3万股,买入金额共计367万余元。姚记扑克复牌后,“王某某”证券账户陆续卖出姚记扑克,并于同年3月27日清仓完毕,共获利39万余元。同期,顾某建议邱某买入姚记扑克,并向邱某转账200万元,该笔资金最终进入邱某控制的“张某”证券账户并买入姚记扑克。2012年2月20日至2月29日停牌前,邱某使用“张某”等11个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姚记扑克,累计达233.9万股,买入金额4974万余元,获利173万余元,其中“张某”账户买入39.9万股,买入金额共计836万余元,获利66万余元。
顾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王某某”等证券账户交易“姚记扑克”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顾某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关于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通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7月,证监会对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同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2年2月21日,负责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年报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签字会计师向华昌达董事长颜某通报了2011年度业绩。2012年4月8日,颜某个人单方面提出10送10派2元的利润分配高送转方案。4月9日,华昌达发布《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披露公告》,披露华昌达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2元人民币(现金),每10股转增10股。2012年3月至4月,颜某多次就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相关人士进行磋商,并对上海永乾进行过实地考察。5月10日,华昌达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上述华昌达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华昌达筹划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其中华昌达2011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9日,华昌达筹划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5月10日。颜某作为华昌达董事长、持股48.94%的第一大股东,参与并主导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策全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万某与颜某多次联系,来往密切,从颜某处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周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李某的股票账户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5月2日,亏损卖出账户上所有其他股票,共计变现377.2万元,从其他账户转入资金428.8万元,共计动用资金806万元买入华昌达股票,持有买入品种单一,明显违反交易习惯。万某利用本人证券帐户自2012年3月19日起陆续大量买入华昌达股票,至2012年5月9日,买入金额累计为205余万元,且违反交易习惯、买入品种单一,其中145万元是万某在敏感期内从颜某处借来。特别是2012年3月19日上午,颜某先后与周某、万某通话后,周某当天买入130余万元华昌达股票,万某当天买入50余万元华昌达股票。周某于2012年7月11日、7月12日将本人及李某账户上的华昌达股票全部卖出,共计盈利33万余元。万某于2012年5月7日、7月12日将华昌达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19万元。
周某、万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内幕交易是破坏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诚信基础的毒瘤,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内幕交易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主体更趋多元、行为更加隐蔽、手法更为复杂等特点。对于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将秉承“零容忍”的态度,一如既往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必将严肃查处,涉及内幕交易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希望市场参与者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严格自律,依法合规,自觉遵守市场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